第一條 為理順市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體制,切實改善住宅供水水質,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根據《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市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是指居民住宅區規劃紅線內的泵房設施、儲水設施、加壓和水處理設備、電氣和自控系統、輸水管道及附件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運行和管理。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物價部門根據其行政職能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符合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步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和國家有關施工規范進行施工。
新建、改(擴)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應嚴格執行《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CJJl40—2010)。
第六條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工程的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文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技術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進行專項審查。
鼓勵住宅開發企業委托城市供水企業建設新建住宅的供水設施,建設費用不高于城市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的指導性收費標準。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工程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實施的,住宅開發企業應配合城市供水企業進行供水設施工程施工,并負責提供供水設施用地、用房、用電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成并經城市供水企業參與驗收合格后,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該設施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該設施的運行、永久維護和管理工作,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移交時,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移交協議:協議中應明確雙方對該設施維護和運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對驗收不合格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城市供水企業不予接水,由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按國家規范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并經驗收合格的,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
第八條 新建居民住宅的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費用,由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城市供水企業,按不高于城市新建住宅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執行。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費用列入住宅開發建設成本;城市供水企業對收取的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費用分十年計入營業收入。
第九條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建設部門按照補償成本原則合力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同時根據成本變動情況進行調整,調整周期不低于一年。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費由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交納,城市供水企業統一收取、專戶管理、統籌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城市供水企業應于每年的1月底前將上年度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費收支情況向建設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護、運行和管理后,其居民到戶水價按市物價部門公布的用水價格標準收取,不得向居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 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接收的住宅供水設施,其維護、運行和管理的責任包括:
(一)保證水質和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
(二)泵房、水池、水泵和附屬設施的維修、保養;
(三)水泵的運行管理;
(四)水池清洗、消毒;
(五)相關管線的維修、保養;
(六)居民用戶水表的抄表、收費;
(七)供水設施管理、服務質量問題投訴的處理。
第十二條 對于在建的居民住宅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投運的住宅供水設施可參照本辦法經相關部門及城市供水企業參與驗收合格后,簽訂協議后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建設、物價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與本辦法同時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物價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